税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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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资金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录入:bflykj  www.bflykj.com   8/24/2016  人气:0


  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资金的投资、筹资、运动及分配的流转过程。企业从不同渠道取得资金以后,一般要经过组织原料供应、产品生产、商品销售直至收回货款,进行再生产活动,不断发生物流、资金等往复循环来实现价值创造和增值。企业筹资是经营活动的起点,进行企业筹资管理可以达到既减轻企业自身税负,又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和政策导向的目的,使企业享有更多权益,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理财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筹资阶段的目标

  对于任何一个处于生存与发展状态的企业来讲,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其结果就是无法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一般来说,在筹资管理目标中应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1)筹资活动会使资本结构有何变化;(2)资本结构的变动会对企业业绩及税负产生何种影响;(3)企业应当选择怎样的筹资方式,如何优化资本结构(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比例关系)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其中,合理进行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是企业在事前可控的、预先进行筹划的有效手段,也是本文重点关注内容。企业不仅仅需要筹集到所需要的足额资金,而且要实现融资成本的最小化,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留下了余地。

  二、筹资阶段的税收筹划原理和方式

  目前,企业的筹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向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资本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股票、租赁等。由于这些筹资方式基本都可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但不同的筹资渠道,其所承担的税负也不一样。从纳税角度看,这些筹资渠道产生的税收后果有很大的差异。

  不同渠道的筹资分析如下:

  企业资本积累是由企业税后利润所形成,积累速度慢,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而且自我积累存在双重征税问题。虽然这种筹资方式使业主权益增大,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但税负却最重。

  借款筹资方式主要是指向金融机构(如银行)进行融资,其成本主要是利息负债。向银行的借款利息一般可以在税前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向非金融机构及企业筹资操作余地很大,方式灵活,但由于透明度相对较低,有一定风险度,国家对此有限额控制。若从纳税筹划角度而言,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效果最佳。

  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属于直接融资,避开了中间商的利息支出。由于借款利息及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即企业成本的一部分在税前冲抵利润,减少所得税税基,而股息的分配应在企业完税后进行,股利支付没有费用冲减问题,这相对增加了纳税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以发行普通股股票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重于向银行借款所承受的税负,而借款筹资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向社会发行债券所承担的税负。

  企业内部集资筹资方式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担的税收负担,而贷款融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借款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所承担的税负又重于企业内部集资人股所承担的税负。

  从上述分析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在实际的企业管理操作中,往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另外,在我国进行负债筹资的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息资本化问题。资本性利息支出,如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指竣工结算前)或开发、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利息支出等,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2.利息扣除标准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关联方借款利息问题。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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