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发【2009】91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在实务中,何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常常是税企争议的焦点。例如对明显偏低的认定,是低于销售均价的20%、30%还是50%?再如笔者曾接触到某案件,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受让土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地政府的要求,在开发产品中需提供若干平方米房地产(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并且约定的房价低于成本价。此时是否认定该计税价格有合理正当理由?企业认为不应进行调整,但税务局坚持该房屋以成本价销售给政府,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备合理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