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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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录入:bflykj  www.bflykj.com   8/8/2016  人气: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征税的前提条件是“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导致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属于“转让房地产”且“取得收入”呢?分立是《公司法》上的组织变更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房地产交易。分立除涉及转移营业部门财产的物权与债权行为外,还可能涉及到组织设立行为。此外分立的实行,还会发生财产承受与股东地位取得的效果,带有浓厚的组织法色彩。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明确,各地对分立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执行口径出现较大的差异。例如青岛地税局在青地税函〔2009〕47号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海南地税局在琼地税函[2010]265号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海南华润石梅湾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存续分立分割土地的行为,不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范围,因此,不征收土地使增值税。”以上两个地方明确分立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新疆地税局公告 2014年第1号则规定:“在公司分立中,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和新设方承受原公司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后各公司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对于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不适用上述规定。”根据上述文件,新疆地税将分立不征土地增值税限定为投资主体相同且分立后的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省份未出台分立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但实践中有某企业因股东僵局进行分立,被税务局征收1.3亿元土地增值税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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