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纳税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要有效开展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合法地减轻甚至免除自身承担的税收负担,从而取得税后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其以遵守税法规定为前提,故具有合法性;由于其多以选择最优方案的方式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故又具有合理性。因此,税务机关不能对其进行处理,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完善税收制度来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的空间。当然,有的税收筹划符合政府的税收立法意图,是税收政策所引导的。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所有制、不同税种等的税收制度差异甚至税制要素的差异等,通过对自身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义务最小化的经济行为。由于其并不违反税法的相关规定,故具有非违法性;由于其往往以钻税制漏洞的方式、以牺牲国家税收利益为代价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具有不合理性。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法规对其进行调整。
例如,某化妆品厂通过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其自制化妆品,某月移送给门市部化妆品5000套,出厂价每套234元(含增值税),门市部按每套257.4元(含增值税)将其全部销售出去。按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量缴纳消费税。其当月应纳消费税为33万元(消费税税率30%)。
如果该化妆品厂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将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改为独立核算,按上述资料,其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为30万元。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该厂少纳消费税3万元。那么,该企业的行为是筹划还是避税呢?这要具体分析。
如果该独立核算门市部仍是原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只是形式上改成独立核算,或者是由化妆品厂出资设立的,则化妆品厂与门市部之间构成关联关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可见,该厂的此种行为是利用消费税制中纳税环节要素的规定(生产环节的一次课征制)进行避税,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其应税销售额及其消费税。
如果该独立核算门市部不再是原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或者不是由化妆品厂出资设立的,而且厂家与门市部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化妆品厂与门市部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那么,该厂的此种行为就是税收筹划,税务机关不能调整其应税销售额及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