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条件 (一)法定清算条件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与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法定的清算条件主要有: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即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指定清算条件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与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指定的清算条件主要有: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即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如何理解把握?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税函[2009]342号:所称“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国税函[2010]20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何谓“初始产权证明”: 1、在开发小区竣工验收之后,由当地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 2、再由国家批准的测绘部门进行实地测量发给“实测报告” 3、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当地房屋管理局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平常讲的“大产权证”,即“初始产权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