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常有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调拨的情况,很多纳税人往往忽视总分机构的资产调拨需要征收增值税,现就该业务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北京)2017年8月将1170万元的设备,累计折旧80万元,调拨到吉祥公司成都分公司。问吉祥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二、实务分析 (一)吉祥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借:拨付所属资金 1090万 累计折旧 80万 贷:固定资产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万 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所有实施了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实施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可见,任何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分公司,都可能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特别地,只要进行了独立的分公司登记的分支机构,都可能是独立于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人。 本案总分机构的资产——设备调拨,因其所有权转移,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吉祥公司应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吉祥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万 贷:上级拨入资金 1090万 累计折旧 80万 税务处理: 吉祥公司成都分公司收到吉祥公司调拨设备视同销售开具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