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税手集团生产财税大米,国家为了支持财税大米在财税界推广,通过同一招标形式确定中标企业,中粮集团中标,需按协议价每斤5元价格卖给光大财税人士补充大脑,(市场售价每斤15元)并按照销售数量每斤获得政府补贴资金10元。 问这个补贴收入,执行收入准则还是政府补助准则?
这个问题真是问对了,为什么呢?因为小编之前习惯性的理解为这是政府补助啊,比如之前小编遇到的事儿是这样的:
某企业同样存在类同的问题,比如某自治区对某银行说,你们低息给农户贷款,我们给你们补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已经说好了,答应给5000万元补贴现,并且有批复文件了,只是没有给,记账!企业由此就问了,这个收入我们已经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了,是不是真得要自己掏腰包交税啊?
小编在想,这个事呢,理解上是政府补贴,虽然有价格补偿的成份,但是如果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真不宜认为属于政府是一个买单者看待,并以此进行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的。因此小编是支持作为纳税调减处理的,因为这个钱没有收到,收入没有实现的结果。但会计上是不是这样认为呢?
201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了,有这样的一段说法,之前的准则是没有的: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会计上看成收入的组成部分了,这也符合一般人的思考,小编认为这才是算经济账的思路。但是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小编认为还没有与时俱进,只能先从旧的规则,才是有据的吧,小编认为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围,并以此来分析。
对于此收入会计上计入收入的金额,那增值税上如何处理呢?既然是收入了,那是不是要计税啊?这一点,也是没有确定的,现实当中多有不同的处理,比如对于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小编查到,有的是全额开具发票,有的就按实际从购买方收的款开具发票,如果全额开具了,那就计税。小编是这样理解的,价格确实可能有偏低的因素了,这是国家的鼓励政策,税务机关对此有异议,是不是要考虑调整价格呢?对于从政府取得的补贴,之前确有文件规定从中央取得的财政补贴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