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接到有的微信咨询,说一般纳税人转让旧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是不是要用“差额征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说当地的税务机关给予的答复是:全额开票,差额计税申报!
小编这就纳闷了,这个差额征税开具发票的事儿,可是国家税 税局在培训讲解中明确注明的事儿。
比如是这样的: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
例如:某纳税人销售商品房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扣除额80 万元,征收率5%。 原营业税=(1000000- 800000)×5% =10000 元
现增值税=(1000000- 800000)×5%/(1+5%)=9523.81 元
金额= 1000000- 9523.81=990476.19 元
同时我们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同时我们关注到,对于建筑服务差额的计算,一直是解释按照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这个房产与建筑服务在何差别呢?在财税[2016]36号等文件中哪儿限制了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只说了差额,却并没有提不得全额开具! 比如劳务派遣之类那是规定了的,以致后来同志们据此提出来,房开企业也是要差额征税开具专用发票,结果后来被认为属于不在限制之列,而不再热闹的探讨了。
小编认为,即使是营业税下的旧不动产的差额,过去也是计缴了营业税的,那都是国家的税款,为何不能差额计税全额开具发票呢?这跟上面这位同志的解释,是不是说,总局的解释在实施层面上,人家是直接看规定,却并不看这本书的案例呢? |